| 湘西自治州商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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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8 16:31 文章来源:湘西州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许可事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许可对象: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三、设定依据: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许可条件:
(一)、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已签订了《合同》、《章程》。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收费:不收费。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独资企业为申请报告批复);
2、合同、章程(独资公司无合同)及申请审批报告;
3、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董事个人简历;
4、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及合法开业证明;
5、名称核准通知书;
6、组织机构代码预赋通知单;
7、环保证明;
8、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书、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不涉及国有资产的不要);
9、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0、水、电、汽等的落实证明;
11、特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意见;
12、法人代表受权委托书(不委托的不要)。
以上资料为原件。
七、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程序:
A、 受理: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0﹚;
1、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②、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出具《承诺通知单》,进入初审程序;③、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当场将需要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2、时限:即办。
B、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交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外资审核负责人复审。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外资审核负责人。
2、岗位职责和权限:①审核申报材料初审意见;②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
3、时限:5个工作日
C、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招商联络科对报送的材料初审意见、复审意见进行最终的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文书,由招商联络科办理批文及颁发《批准证书》;(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签发不予以许可决定文书。
3、时限:3个工作日
D、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1)、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办理批文和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批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批准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一、许可事项: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备案
二、许可对象: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设定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许可条件:
1、已建立的州内外商投资企业;
2,原合同、章程条款需要变更。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一般变更(含增资):
1、企业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补充的合同、章程、条款(属委托人签字的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4、前一次审批文件及审批的合同章程;
5、原董事会成员名单;
6、验资报告;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批准证书复印件及正本原件。
(二)、股权转让除一般变更应交的资料外,还另需加报:
1、原合营各方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2、新董事会成员名单(不变的不备);
3、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及个人简历(不涉及的不备);
4、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合法开业证明(不涉及的不备);
5、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涉及环境保护的要提供环保证明。
以上资料2套:1套原件,1套复印件。
(三),特殊变更,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八、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九、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招商联络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2对于符合备案标准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备案通知单》,对于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出具不予备案决定文书。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一、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务局
初审、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拍卖企业设立审核初审
一、许可事项:拍卖企业设立审核初审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
三、许可对象:拟设立拍卖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五、许可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和相适应的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以下资料
1、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
2、拟办工商登记的全套资料;
3、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材料。
八、审批程序:
A、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2﹚
2、岗位职责的权限:
(1)、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进入初审程序;
B、初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2﹚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现场查验;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C、告知:
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受理
一、许可事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受理。
二、设定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三、许可对象:拟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五、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为一般纳税人;
2、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4、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6、没有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记录;
7、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8、符合国家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工商登记的全套资料;
2、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
3、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材料;
八、审批程序:
A、受理
1、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2﹚
2、岗位职责的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现场查验;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B、告知: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受理
一、许可事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受理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实施机关: 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2003年6月5日湘内贸〔2003〕58号《湖南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三、许可对象:拟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法人或个人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五、许可条件:
1、有1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1人以上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5人以上;
3、有固定的鉴定评估场所;
4、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须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固定鉴定场所的有效证明材料;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4、附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1人以上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5人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故意犯罪证明;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主要经营者、从业人员名单
7、规范的公司章程;
8、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表》。
八、审批程序:
A、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728782﹚
2、岗位职责的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现场查验;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B、告知:
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典当行的设立审批受理
一、许可事项:典当行的设立审批受理
二、设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三、许可对象:拟设立典当行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四、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五、许可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2、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
八、审批程序:
A、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92﹚
2、岗位职责的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对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现场查验;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B告知:
商务部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受理
一、许可事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受理
二、许可对象:从事成品油批发的企业
三、设定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油库设计图;
2、成品油供油协议;
3、土地、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4、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件。
八、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许可程序:
A、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87﹚;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及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省商务厅。
B告知:
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一、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一、许可事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二、许可对象: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的企业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32号)。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四、许可条件:
㈠、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收费:不收费
七、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 油库、加油站的设计图;
2、 加油站与批发经营企业的供油协议;
3、 土地、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4、 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证件。
八、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九、许可程序:
A、 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87﹚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3、、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进入初审程序;
4、、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5、、时限:3个工作日。
B、初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72878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州商务局分管领导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C、复审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意见,由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上报省商务厅;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10个工作日
D、告知: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828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省商务厅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由州商务局商贸改革发展科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批的,将上级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十、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一、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鲜茧收购企业资格认定和缫丝绢纺企业
生产经营资格初审
一、许可事项:鲜茧收购企业资格认定和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初审。
二、许可对象:鲜茧收购企业和申请生产经营的缫丝绢纺企业
三、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44号);
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鲜茧和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审核的通知》湘商调节[2004]25号。
四、许可条件:
1、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3、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5、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2400绪以上(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5200锭以上。
6、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为公开检验两年批次检验的平均结果)。
7、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五、许可收费:不收费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原证复印件;
2、单位相关资料(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电话、人数、法人姓名、收烘设施、场地、技术人员、注册资金、成立时间)。
七、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八、许可程序:
A、 受理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调节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9011﹚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3、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
4、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5、时限:3个工作日。
B、 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市场体系调节科工作人员﹙电话:0743-852901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的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州商务局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和权限: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时限:3个工作日
C、告知:
州商务局市场体系调节科工作人员将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告知申请人。
九、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州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十、许可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许可监督人:州商务局政策法规科及纪检组(电话:0743-8529016 0743-852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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