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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聘请招商代理的管理办法》
2005-09-19 14:16  湘西商务局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聘请招商代理的管理办法》
(二OO五年八月)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进一步推进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实现我州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商代理的必备条件
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我州招商代理: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已在国内外正式注册的法人或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能够引导一批客商到我州考察、投资项目;
(三)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近三年内在国内外商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四)了解和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代理的确定程序
(一)由各县市招商合作局、开发区、州直涉外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州招商合作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
(二)报州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与招商代理签订书面协议,并颁发招商代理证书。
三、招商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州贸促会等有关单位提供州内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招商项目等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
(二)有权要求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州贸促会等有关单位派员陪同参与在州内的项目考察、洽谈、签约活动;
(三)为我州对外推介项目、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和技术,联络客商,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与州招商合作局保持密切联系。
(四)向我州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并引导客商到州内投资考察,协助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五)参与由州招商合作局主办的招商代理年会,认真考察州情,熟悉我州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探索研究我州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主导产业、主要项目;
(六)积极参加由我州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招商代理的重点领域、鼓励投资产业、投资项目
(一)围绕推进我州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进程这一目标,着眼引进国内外大集团、大公司,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领域;
(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与节能工程;
(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开发和运用;
(五)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旅游业、星级酒店、大型商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
五、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对招商代理实行年工作经费制。其中对当年产生招商实效,且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招商代理,年终可一次性领取2万元招商代理工作经费。对当年引进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折算)的招商代理,年终视其业绩可一次领取不高于1万元的招商代理工作经费;
(二)对有项目引资业绩的招商代理,引进属于州级财政主要受益的招商项目,按照《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05] 号)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引进项目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折算)的招商代理,州人民政府给予特殊奖励;
(四)招商代理领取奖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招商代理工作经费来源
招商代理工作经费由州财政解决。
七、招商代理工作管理
(一)州招商合作局全权负责对招商代理的管理工作;
(二)招商代理的代理权有效期限为2年。在有效期满后,招商代理如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应提前30天向州招商合作局申请续签代理协议,换发代理证书,继续从事代理业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招商代理资格;
(三)招商代理不得以代理的身份进行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否则,州招商合作局有权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终止其代理权,并由招商代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由州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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